工信部公开征求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3-10-11 信息来源:安徽省电动车行业协会 浏览量: 928

10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发布公开征求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为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促进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化生产,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推动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研究起草了《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至2023年10月25日,具体如下。


附件1

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促进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化生产,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推动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保障质量、创新升级、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生产企业和新建、改扩建项目选址应符合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要求和用地标准;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所在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下述区域内不得建设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的地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新建生产企业和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企业应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鼓励对现有生产线进行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升级,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电动自行车产业园区化、集约化发展。

二、工艺装备

(三)企业应拥有完善的与生产电动自行车相适应的技术、工艺与装备。

(四)产品焊接工序鼓励以机械自动焊接为主,手工焊接为辅,推广使用焊接机器人。

(五)产品表面涂装及烘干工序应设在独立的封闭车间内,排放达到法律法规要求。

(六)企业应具有与其产能相适应的装配生产线,工序设置应满足规模生产要求,应有车架上下碗组装机、前叉下档组装机等装配设备,电动或气动装配工具应达到流水线上产品工艺设计总工位的70%。

(七)企业应具备整车和车架、前叉、脚蹬、曲柄和链轮、飞轮、电动机、充电器、控制器、蓄电池等零部件的必要检验检测设备。

三、产品质量与管理

(八)电动自行车整车和充电器等核心零部件产品应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证书。电动自行车整车产品应与其合格证信息一致。

(九)企业生产或采购的蓄电池、电动机、控制器、电线束等电动自行车零部件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十)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地方相关标准做好电动自行车产品防篡改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蓄电池组互认协同充电和防篡改设计;控制器有防速度、电压篡改设计。

(十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针对消费者升级需求,发展轻量化、智能化、网联化电动自行车产品。

(十二)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产品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质量保障机制,鼓励按照《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要求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十三)企业应有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严格进行原材料入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和成品出厂检验。

(十四)企业应建立外购零部件供应商管理体系,制定责任监管制度,协助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管理能力,保障外购零部件质量。

四、数字化和绿色制造

(十五)鼓励企业大力推动数字化改造,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产品研发、生产运营、营销管理、售后服务等环节数字化升级。

(十六)鼓励企业参与电动自行车行业绿色制造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建设绿色工厂,生产绿色设计产品,打造绿色供应链。鼓励企业按照《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

五、安全生产

(十七)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安全生产、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防护条件和消防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鼓励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含)以上。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十八)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安全事故防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事故应对、火灾逃生等应急演练。机械加工、焊接、喷涂、烘房、涂料及稀释剂储存库、锂离子电池储存库等易产生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锂离子电池存储仓库应单独设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视频监控装置以及消火栓、通风排烟设施和缺陷电池安全隔离装置。

六、劳动者权益保障

(二十)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十一)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设置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工作场所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工作。鼓励企业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45001)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

(二十二)鼓励企业加强操作人员技能水平素养的提升,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引导符合条件的工人考取相应岗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七、售后服务

(二十三)企业应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建立完善国际销售渠道。

(二十四)企业应加强经销商管理,督促经销商抵制违规篡改行为,为消费者提供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知识。企业搭配电动自行车整车销售或赠送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应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十五)鼓励企业与电池企业签订废旧电池回收协议,推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鼓励开展对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监控管理。

八、监督和管理

(二十六)企业自愿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专家审核后对符合规范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规范公告管理情况告知相关部门,促进要素资源向符合规范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集中。

(二十七)本规范条件为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管理,指导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

(二十八)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

九、附则

(二十九)本规范条件适用于电动自行车(不含电助力自行车)生产企业。

(三十)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和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执行。

(三十一)本规范条件自****年**月**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2 

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开展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规范条件》执行情况。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现场查验等工作,公告并动态管理符合《规范条件》电动自行车企业名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规范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涵盖电动自行车生产制造相关业务;

(二)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同一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生产厂区的,每个生产厂区需要单独申请。

第三章 申请、审核及公告程序

第六条  满足第四条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按自愿原则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写《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必要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会同省级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申请规范公告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后,组织有关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查验的方式完成复核。

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电动自行车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能产量和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数字化和绿色制造情况等。

第十条  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及公告企业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组对公告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公告的符合《规范条件》电动自行车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条件;

3.不按要求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4.连续两次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

5.发生质量、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

6.隐瞒产品缺陷,不依法主动报告重大产品安全事故,不按召回计划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7.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8.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自被撤销公告之日起,其公告申请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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