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发布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4-17 信息来源:安徽省电动车行业协会 浏览量: 1124

刚刚,肥东发布

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在部分区域实行限行限停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合肥市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和肥东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城区通行秩序,优化道路交通环境,依据《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合肥市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的通告》等规定,在县城部分区域规范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通行和公共区域停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车型
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车辆。
二、限行限停区域
(一)桥头集路(包公大道至长江东路)、长江东路(桥头集路至团结大道)、团结大道(长江东路至包公大道)、包公大道(团结大道至桥头集路)等4条道路合围的区域以内,其中长江东路、团结大道、包公大道不纳入限行限停区域。桥头集路(包公大道至长江东路)在高架桥工程施工期间不纳入限行限停区域,待施工结束正式通车后纳入限行限停区域管理。
(二)全县高架桥(含高架桥连接部)及上跨式立交桥面、下穿桥严禁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行驶或停放。
(三)在限行时间和限行区域内,禁止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在公共区域内停放。

三、限行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每天上午7时至晚上19时,未登记备案的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禁止在限行限停区域内通行,同时禁止在限行限停区域内的公共区域停放。
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每天上午7时至晚上19时,所有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禁止在限行限停区域内通行,同时禁止在限行限停区域内的公共区域停放。
2024年5月1日开始,所有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禁止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四、通行规定
(一)根据《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违规三轮车、四轮车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以及其他车辆要素既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不符合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属非标准车。按照非标准车通行规则通行。
(二)上述车辆在允许通行的道路及时段内上道路行驶的,有辅道的,在辅道内靠右侧通行;未专门设置辅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
(三)载货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得用于载人,载货尺寸不得超过车身。
(四)用于非法营运或非法载客的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在全县范围内全时段、全路段禁行禁停。
(五)2024年4月30日之前,具有统一行业标识的快递车、环卫车、残疾人专用车、治安巡逻车和用于城市管理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等不在限行范围。
(六)全县公职人员(包括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和退休人员)及其亲友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通行及停放的、违反规定载货及载人的,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涉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并处罚。其中驾驶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反限行限停规定的,处警告或20元罚款、不记分并可以扣留车辆;驾驶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处200元罚款、不记分并可扣留车辆。
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肥东市民共同维护本县公共交通安全秩序,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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