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新国标”19年4月中起实行 超标车需进行备案登记

发布日期:2018-12-27 信息来源:安徽省电动车行业协会 浏览量: 543

[摘要]明年4月15日,全国开始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新国标”。

明年4月15日,全国开始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新国标”。而从今年11月1日起,浙江开始实施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也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

文件明确,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通知发布之前购买了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可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一般指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据了解,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有这些标准:时速25km/h以下,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电机功率小于等于400W、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核载人数1人,并且安装了脚蹬子的电动车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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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目前市场上90%的电动自行车都属于超标车。因为超标车无法上牌,万一被偷也就无从查起,所以才有超标车备案登记这一措施。而浙江省各地开展超标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工作的进度情况不一样,其中杭州市和宁波市的备案登记工作可能要推迟到12月左右。

但在杭州市余杭区、富阳区、萧山区、临安区、建德市、淳安县,已经实行了备案登记,所以大部分上路的电动车不用再办理备案登记。宁波(除海曙、江东、江北、北仑、鄞州、镇海)其他县、区也是如此。

其余9个地市的备案登记工作一直在做,大家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到住所地公安机关(主要是派出所)备案登记。但衢州市是在交警部门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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