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金龙:尽快出台新国标是当务之急,于国于民应有百利而无一弊

发布日期:2013-05-08 信息来源:安徽省电动车行业协会 浏览量: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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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产业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起步至今,已经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市场需求量从1998年的5.8万辆,增长到2012年的3505万辆,增幅惊人。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2年底,每百户居民拥有31.2辆,江苏等地每百户居民拥有量达到70辆,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城乡中低收入居民日常出行、部分物流行业的首选交通车辆。2013年初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达1.5亿辆,中国已经成为生产和消费第一大国。
然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现行的电动自行车产业技术标准是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初期国家标委会1999年发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十多年来电动自行车技术发展逐步提升了续行里程、控制技术、充放电技术、爬坡能力、安全性能,这些技术成果未能及时写入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标准滞后、不够完善导致$amp;nbsp;电动自行车“超标车”问题出现。2012年底,经过11稿修订电动自行车新国家标准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因此,无论从规范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还是从道路交通管理角度,电动自行车新国家标准尽快出台,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弊。
一、电动自行车是新消费时代不可或缺的社会角色。目前,这一绿色非机动车交通工具,已经拥有了巨大的社会保有量。电动自行车直接利用低谷电充电一次即可行驶40公里以上,节能、经济;电动自行车占用较少道路资源,在道路交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有效缓解了道路交通拥堵,并弥补了公共交通资源的不足;电动自行车使用电能驱动、取代汽油机驱动的摩托车、助力车,有效降低了PM2.5、PM10、二氧化硫等雾霾颗粒的排放,对降低空气污染、、提升空气质量起明显作用。随着电动自行车技术不断进步,产品适合城市、乡镇、平原、山区、南北不同区域,适合男女老少年龄定位需求,既有轻盈的简易款、也有舒适性强、功能性强的豪华款,铅酸、锂电环肥燕瘦,安全舒适、时尚新颖、涂装精美、富有个性,很符合当今绿色环保、低碳出行潮流消费特征和需求,成为不可或缺的个人交通工具。
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零部件价目企业从业人员已经超过百万,产值过1000亿元,特别是江苏、天津、浙江、山东等地电动自行车产业集群区域,成为地方产业的支柱行业之一。201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10省电动自行车下乡、以旧换新,对繁荣市场、拉动内需、保稳定、促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修订稿体现安全性、先进性、舒适性、可操作性。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修订稿大幅度地提升了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技术条款从34项增加到54项。将电动自行车分为三类:智动型(Ⅰ型)、助动型(Ⅱ型)、电动型(Ⅲ型),最高整车质量(不含电池)分别不应超过40公斤、50公斤、55公斤。引进了机械安全、电性能安全、行驶安全、材料安全等概念,进行了科学简明的分类,仅先进性方面的条款就有16条,其中4条属于首次提出,还有5条属于国际领先;安全性方面则更加重视,共有48条,与99版相比增加了22条。修订稿设定了限速断电功能,当电动自行车当车速达到26km/h时具有自动断电功能,并有防篡改设计。修订稿还增加了车辆识别标识、车速提示音、防淋水性能、涉水性能、恒定湿热、阻燃性能等技术指标。充分体现了新标准的安全性、先进性、舒适性和可操作性。
三、今年以来,部分地区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超出四部委文件要求,误读GB17767-1999,忽视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成果和空间,导致“禁造”、“禁销”、“毁电”等过激行为。自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公通字〔2011〕10号文件《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下发以来,生产、销售、注册登记、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都提到了电动自行车GB17761标准。GB17761中第三条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第7.5.1条表2规定,最高车速为否决项,整车重量、脚踏行驶能力、电动机功率为重要项;第7.5.3.2规定合格条件有三种。“a)否决项目应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b)重要项目应有十五项(包括十五项)以上达到本标准。c)一般项目应有九项以上(包括九项)达到本标准要求”。根据标准规定,以广东省为例,粤公通字[2013]4号文件《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指导的意见》指出,“超标车,是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最高车速20km/h、整车质量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240w或者标称电压大于48v)的两轮车辆”,误读了GB17761-1999否决项、重要项概念及合格判定条款。把电动自行车“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所有条款理解为否决项。管理政策起草中这种引用1999版国家标准的做法,没有考虑1999年十多年以来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的空间因素。文件于2013年1月8日下发后,广东省各市执行中,多地出台了禁止生产、销售、限期不得上路的通告。深圳等地出现了销毁3000多辆电动自行车的“毁电”行动,不断伤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伤害了生产企业、销售商的正当合法利益。在当地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现行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还沿用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初期、产品本身不十分成熟、标准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在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修订稿不断完善、尚未出台之际,出台《关于加强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河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超标车”概念明显失当。执行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是违背民意、违反群众利益的做法。
因此,我强烈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规范电动自行车制造、销售,使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消费者三方利益得到维护,使政府管理部门出台相关管理政策依据明确,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弊。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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